转发《关于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》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1-12-08
作者:工商管理学院 点击率:
接市教卫党委通知,市委组织部转发了中组部《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1〕48号)。该通知指出,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“为民服务创先争优”活动中,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员徽章,有利于党员“亮标准、亮身份、亮承诺”,同时也有利于我院党员在本科评估中起到示范作用。要求各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工作。现就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1、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、庄重。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。
2、我院党员从12月5日开始统一佩戴党徽(今年七一前学校组织部下发的“党徽”)。
3、组织部将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佩戴党徽情况进行统一检查。